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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S棋牌“结婚”一周她跑了彩礼怎么办?

2024-09-19 17:27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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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AS棋牌王先生与吴女士经媒人介绍相识,并于2023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。后两人感情趋于稳定,遂于2023年11月先行举行婚礼,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。

  婚礼前,王先生为吴女士购买了五金首饰及女士对戒。婚礼当日,王先生父母向吴女士支付了彩礼5.38万元。此外,双方家庭为举办婚礼还支出了酒席、婚庆等其他费用。王先生与吴女士的婚礼圆满完成,但好景不长,双方刚共同生活没几日,纷纷吵着分手,并解除婚约。

  吴女士拒绝与其共同生活,导致双方解除婚约,吴女士是过错方。现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、也未共同生活,故要求吴女士返还五金、对戒折价款、彩礼,并承担酒席、婚庆等支出。

  系王先生不经过沟通就上门吵闹导致双方解除婚约,王先生是过错方。吴女士仅同意返还五金及对戒实物,其他费用双方已结清AS棋牌。

  彩礼系以婚姻为目的,依据习俗给付的礼金及重要财物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
  本案中,王先生及吴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,且两人共同生活时间仅几日,故吴女士应当返还彩礼。最终,经奉贤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吴女士当庭返还王先生五金首饰及女士对戒实物,并向王先生支付彩礼及酒席、婚庆等费用共计6万元。

  彩礼,作为一个传统民间习俗,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。但随着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逐步上升,法律对彩礼这一问题的规定逐渐细化。

  ①时间范围。彩礼的给付一般始于订婚之后,终于婚礼举行之前或进行中。恋爱期间不附条件的给付一般识别为恋爱赠与。

  ②形态范围。由于风俗习惯的不同,各地彩礼的形式迥异,有的是现金钞票或银行流水,有的是动产和不动产混合,有的附带有“三金”或“五金”等。但不管如何变化,彩礼的形式还是要符合当地风俗习惯。如果没有专门的习俗,一些特定数字的大额现金或不动产等重大财产均可认定为彩礼,但一些小额给付或者是高频多次给付不宜认定为彩礼。

  ③主体范围。新的婚姻是两个家庭的新结合,对于双方家庭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,因此彩礼的赠予方和接收方应当是男女双方家长,男方本人及家长为赠予方,女方本人及家长为接收方。如果赠送的主体是其他人员的,除有相关证据外,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。

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
  婚姻不是儿戏,切莫一时冲动而缔结婚约,要对未来的生活深思熟虑,对伴侣足够了解。婚约缔结后双方就要给予对方充分的信任与尊重,避免草率解除婚约。良好的婚姻关系应建立在爱、尊重和相互支持的基础上。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、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, “彩礼”应归于“礼”而非“财”,我们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,倡导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,让婚姻成为人生幸事而非矛盾焦点。

  一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

 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
  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  第一条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,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,适用本规定。

 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,认定彩礼范围。

 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
  非常有幸参与奉贤法院“柘里尚学”见习助理项目,这为我深入了解法律实务工作提供了宝贵机会。

  在带教张筱嫣老师的悉心指导下,我这个实务“小白”,逐渐变得熟练自信。通过校对与撰写裁判文书、旁听庭审、辅助审判、梳理裁判要旨等工作,我感受到了法律工作者的严谨细致,每一个案子不再是课堂中的案例,而是鲜活地呈现在身边。我对诉讼程序和法庭规范有了更全面的认识,同时也提高了自身在审判实务中的观察能力、对案情的分析能力和文书撰写能力。

  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实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,同时也对未来职业发展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。法院这座庄严的建筑里有的不仅仅是自己想象中的忙碌,更多的是各位法律工作者对待工作的认真、负责与热情。

  在通往为中国法治事业做贡献的路上,希望未来的自己可以望见更多不同于象牙塔世界的料峭之景,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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